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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脸谱剪纸同样享有著作权
作者: 佚名 点击数:

       原告:我给脸谱加说明,给剪纸定规格,我有著作权吗?
 
  被告:说我的剪纸册盗版?可我获得了专利保护!

  法院:对盗版商首发诉讼禁令,禁止涉案商品出售。

  南方网讯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目前并没有具体的保护办法。但滞后的法律并不能停止人们使用脸谱、剪纸等作品的步伐。围绕两本剪纸画册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一场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论争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庭激烈展开。12月10日,该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盗版成立。

  原告:我有剪纸册的著作权

  原告北京汉坤东方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坤公司)于2001年设计制作了《中国剪纸京剧脸谱》(以下简称《京剧脸谱》)、《中国剪纸十二生肖》(以下简称《十二生肖》)。为了这两本书的出版,汉坤公司做了不少努力。

  先是在2000年底,汉坤公司委托原北京京剧院傅学斌选择脸谱人物。同时傅学斌还为《京剧脸谱》一书撰写了前言,并为每幅脸谱撰写了说明文字及人物介绍。在案件诉讼中,傅学斌明确表示其撰写的说明文字及受托创作的脸谱著作权由汉坤公司享有。后来,汉坤公司又与河北蔚县剪纸厂联系,由剪纸厂提供脸谱剪纸图样,经其确认并在规格方面提出要求后,由该厂加工。

  据此,汉坤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取得了蔚县地区民间艺术———京剧脸谱和十二生肖剪纸的著作权。而且,他们对这两本剪纸册的装帧设计、文字、剪纸及作为整体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后来,不幸的事情发生了,他们在市场上发现了上述两本剪纸册的盗印本,销售商是曾从他们那里购买过上百册剪纸册的北京德艺轩工艺品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德艺轩中心)。

  被告:我有《京剧脸谱》的专利

  德艺轩中心则认为,首先汉坤公司根本不享有剪纸册的著作权。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及合法性。汉坤公司印刷、销售的两本剪纸册的主要内容是配图和手工剪纸。配图系抄袭天津杨柳青画社和其他著名画家的作品,系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因此两本剪纸册丧失了独创性。其次,德艺轩中心已于2001年12月和2002年3月分别向国家专利局就《京剧脸谱》、《十二生肖》剪纸册申请了专利保护。2002年6月12日,剪纸《京剧脸谱》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法院:对盗版商首发诉讼禁令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德艺轩中心销售的剪纸册与汉坤公司剪纸册在名称、封套、内容、版式及装帧上完全一致,但未署名。二者只是在色差、字体、内页用纸、文字版式和剪纸大小上有些不同。

  2002年5月28日,经汉坤公司申请,海淀法院对德艺轩中心作出在诉讼中停止复制发行《京剧脸谱》和《十二生肖》剪纸册的裁定。执行中德艺轩中心称涉诉剪纸册已经售完。

  2002年12月10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主审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宣读了长达万言的判决书,判决德艺轩中心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与原告出版的《中国剪纸京剧脸谱》、《中国剪纸十二生肖》相同的画册;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公司书面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时赔偿原告15万元。

  几点法律问题

  本案虽然暂时落下帷幕,但案件涉及到的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对此本案合议庭认为,这说明无论具体保护方法如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具体保护方法尚未制定不影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具体到本案的几个具体法律问题,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剪纸的属性及著作权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剪纸人物广为人知,其造型与已有剪纸多相同或相似,均未指出特定设计人员。同时脸谱剪纸的制作过程系由蔚县剪纸厂先提供图样,由汉坤公司确定,证据中未表明设计过程及设计人员。故京剧脸谱中每幅独立剪纸的造型、构图与蔚县民间剪纸相比,没有突出的特别之处,创作者不确定,其原始设计应属于河北蔚县民间作品。

  被编选的脸谱剪纸、被设计的生肖剪纸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独立的脸谱剪纸属于民间作品,但是当这些独立的剪纸被以特定的规格、特定顺序加以编选时,其作为系列剪纸体现了编选者的创意和理解,与其他已有的作品或作品系列区别开来,编选者汉坤公司因此享有新的著作权。

  画册的著作权

  同时,汉坤公司对剪纸册的装帧设计体现了汉坤公司对剪纸本身、对剪纸为主体的画册的艺术理解,画册的实质是对剪纸的包装设计,构成美术作品,汉坤公司拥有著作权。汉坤公司对委托设计的剪纸、编选的剪纸系列、编撰的文字、收集的图片及画册辅助标志所进行的编排、选择和组合,使得画册构成新的智力成果,属于汇编作品。画册中包含的主要内容为文字、图画和剪纸。剪纸与文字均是汉坤公司通过合同获得。剪纸册所用配图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汉坤公司使用权利状态明确的美术作品未征得许可,其汇编权利有瑕疵。

  尽管汉坤公司的剪纸册在作品来源上有权利瑕疵,但是汉坤公司的使用并非单纯的复制性使用,而是附加了创造性劳动的演绎行为。因此其权利应当不受配图授权的影响。

  被告的专利申请

  法院认为,德艺轩中心印制和销售与汉坤公司剪纸册完全相同的产品,并未提供剪纸、文字、装帧设计、整体编排与汉坤公司相同的理由,尽管提供部分配图来源说明,但是也不能解释配图与上述作品间结合相同的理由。德艺轩中心一方面在诉讼中对剪纸册及剪纸的合法来源及独创性提出异议,一方面制作相同剪纸及剪纸册,且将上述剪纸册向国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对此也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德艺轩中心作为工艺品经销商,有机会接触到汉坤公司的剪纸册,其印刷销售与汉坤公司在先制作的剪纸册相同的作品,没有创作来源,可以认定,其剪纸册系完全复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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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stsee.com  更新时间:2005-11-1 20:48:54  责任编辑:徐元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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