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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著作权保护的摄影作品
作者: 佚名 点击数:

《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解释:


构成著作权保护的摄影作品须具备如下条件:

    1、 创作方式及表现形式: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这种创作方式和表现形式将摄影作品有别于其他文字作品、音乐、美术、电影作品等。

    2、 是一种艺术作品:也就是说借助于其他道具以塑造形象来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这里所要求的“艺术”是要求包含作者的思想、创作,不是机械、简单地记录、复制再现客观物体形象, 而不是指作品评价中的“艺术水平”标准。

    3、 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的智力创作,即作品必须是作者通过自己的构思、对取景布局的选择、对光线、摄影技术的利用借助摄影器材再现客观物体形象,以表现作者的思想情感。

>>>证件照是否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摄影作品的定义,对以自动摄像机拍摄的护照像,因为不包含“人”的智力创作,一般不承认其享有著作权;而除此之外对“人”拍摄的证件照应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由于证件照要求真实、清晰再现拍照对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要借此表达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摄对象作身份验证用,因此客观上不存在保护拍摄者对证件照的著作权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权由拍摄者享有,可能影响证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实践中,拍摄者应顾客要求拍摄证件照,拍摄者收取拍摄费,拍摄完成后将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摄对象,这在法律上实际上双方构成一种委托创作关系:拍摄者受托拍照并交付底片,视为双方确认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即拍摄对象享有,拍摄对象可自主决定照片的使用及处理。由于证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摄对象一般不会自称为照片的拍摄人,对拍摄者的署名权等权益也不会有什么损害。

    与证件照情况不同的是,人物艺术照,不论是完全个性的摄影,还是模式化(化妆、布景、造型格式化)的艺术摄影,需要摄影师更多的智力创作投入,包括对拍摄对象特点的把握及表现构思、取景布局、光线、技巧应用等,且追求艺术性、突出表现人物的美感。因此,人物艺术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定义,可以获得著作权。由于人物摄影作品,涉及到被拍者的肖像权,因此其使用将同时涉及到著作权及肖像权问题。摄影师与拍摄对象应通过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妥善解决使用及权益归属问题。(参见:“人像摄影”专题)

文章来源: 曙天视线  更新时间:2005-1-14 21:43:01  责任编辑: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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